豐原簡易庭93年度豐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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