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574號
原 告 曾雪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國榮 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
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何國榮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後來
並提出何國榮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然其全體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何國榮之遺產管理人
,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