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儒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儒柏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

二、受刑人李儒柏犯附表所示之4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參,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經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之外部性界限,各宣告刑中刑度最長刑期為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至2前經定有期徒刑1年,附表合併前揭定刑及其餘之罪執行刑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4月。又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均為聚集3人以上實施暴力行為,犯罪手段、類型相同、侵害法益相近,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過失傷害、加重詐欺罪,侵害法益不同,衡酌其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治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與受刑人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

有期徒刑6月

112年7月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05號

113年4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05號

113年5月8日

①編號2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②編號1、2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2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7月

112年2月2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

113年5月22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

113年6月24日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有期徒刑7月

112年5月10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3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091號

114年3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114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