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徐承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玉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