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宜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玄 代理人 陳冠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松林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宜澧企業有限公司│47,940元│AQ0000000│106年11月30日││││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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