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五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江隆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就本案訴訟所為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見該案卷第十頁)。嗣聲請人向受理本案訴訟之原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經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其聲請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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