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唐銘鴻
被   告  林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2,721元,經原
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
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資料為
證。
二、被告則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俱不爭執,惟辯稱:伊願意還
款,但希望能分期清償,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其分期清償之抗辯,亦為原告所拒絕
,被告所辯自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事由,自應認原告之
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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