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盧忠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武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