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89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盧治宇
上原告與被告 黃盟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黃盟欽」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
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檢送承辦員警之報告記載:被告未至派出所製作筆
錄而無從提供,致不知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
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
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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