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3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臻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7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
二、被告 李臻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