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3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臻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7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
二、被告 李臻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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