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則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1,1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