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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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31號
原   告 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美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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