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國文 、白靜
儒等2人(均為 白中進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23543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