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雖仍認其犯嫌重大,惟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逃亡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之事實,是本院認被告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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