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申○○○
甲c○甲A○甲Q○丙○○Z○○○寅○○甲P○壬○○s○○甲寅○M○○甲q○i○○甲B○甲甲○L○○甲d○o○○v○○甲己○庚○○w○○z○○甲F○甲天○j○○○c○○H○○甲a○○甲m○甲J○r○○Q○○甲庚○甲辛○癸○○玄○○丑○○甲子○A○○○甲I○酉○○n○○甲u○戊○○辰○○甲戊○未○○g○○甲○○○甲g○F○○甲卯○甲O○甲M○甲T○乙○○d○○甲乙○丁○○卯○○甲酉○甲申○甲未○P○○t○○○午○○甲j○○Y○○甲地○甲b○b○○甲宙○甲Y○e○○J○○甲C○甲k○甲L○甲戌○m○○甲W○甲i○甲V○a○○甲R○甲丙○甲丑○甲o○W○○u○○E○○甲K○k○○I○○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s○原告甲E○
甲r○○甲f○y○○N○○X○○甲癸○甲N○甲黃○甲午○天○○甲玄○h○○甲G○甲S○己○○x○○甲H○○甲丁○甲壬○甲亥○O○○甲n○f○○p○○亥○○甲辰○甲宇○K○○甲p○G○○○宇○○宙○○右三人訴訟代理人戌○○原告甲U○
D○○V○U○地○○B○○甲h○子○○巳○○辛○○甲l○C○○甲X○甲巳○R○○右一四五人訴訟代理人q○○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
黃鈵淳 律師被告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被告甲e○
T○○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甲t○
黃○○l○○甲D○甲Z○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楊榮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甲e○、T○○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e○、T○○因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等犯罪嫌疑,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被告甲e○有期徒刑六年、被告T○○有期徒刑三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審理中。被告甲e○、T○○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廖國佑~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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