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九號
聲請人甲○○男二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三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經家屬通知,聲請人之祖父因病逝世,而聲請人自幼與祖父母相依為命,亦係由祖父母養育成人,今聲請人得知祖父與世長辭,甚感悲慟,且良知受到極大之遣責及愧疚,是以懇求鈞長憫恤聲請人喪家失去親人之哀慟,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以協助年逾八旬之祖母辦理祖父之後事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延押在案。本件主要證人乙○○、 蔡廷彰 固於審理程序中經交互詰問,然仍有再為傳訊調查之必要,與被告仍有串證之虞,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於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協助祖父辦理喪事乙節,經本院以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詢,被告祖父 孫金山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病逝)與其子 孫光和 同居,且另有其他家屬(包括被告之父 孫進忠 等人)可協助辦理喪事,有該告祖父喪事乙節,非屬急迫、必要且不可替代之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呂憲雄法官楊佩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南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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