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日送達(按係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可佐,核諸其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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