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0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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