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鄭水銓」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鄭水銓」,顯係「審判長法官侯志融」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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