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7號
原 告 協立派遣企業社即 王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5,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