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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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上訴人 林勝輝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訴人 許曉琪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孫千蕙 律師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被上訴人 陸泰陽 臺中市○○區○○路○號(臺中市大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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