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 陸泰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勝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64,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