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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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781,5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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