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 許玉英 兼訴訟代理人 吳季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秀環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涉有過失致人於死犯罪嫌疑,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90年度交訴字第237號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與駁回上訴,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民國93年2月26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訴訟業於94年7月29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96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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