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森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美麗 訴訟代理人 陳煥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 律師複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告己○○
壬○○丙○○庚○○戊○○甲○○辛○○丁○○乙○○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均國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是否經合法代理,關涉原告之訴是否合法,而兩造對此有強烈爭執。經查,原告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另行向本院提起確認合夥決議無效之訴(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一號),此一爭點之裁判以該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經徵詢兩造之意見,亦均據表示並無意見,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