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69號
原告 穆朝蘭
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敏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穆朝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