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5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57號
聲請人 洪珍娜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
度簡上字第26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
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
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
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
簡字第170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追加
,經系爭判決以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不
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
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