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4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4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法庭
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
,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
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
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