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27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227號
聲請人 徐明新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漏未審酌社區規約與停車場
管理辦法並無禁止聲請人停放車輛於同一停車位,並誤認違
反法律保留原則之社區規約與停車場管理辦法為合法,且以
民法第151條但書規定增加刑法第24條規定所無之限制
並科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一般行為自由權、
訴訟權及人身自由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
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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