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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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五號
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順利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志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蓮女~F0~T48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仟捌佰陸拾伍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合計貳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計為壹拾玖萬叁仟肆佰捌拾貳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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