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66號聲請人 王芳蘭
宋大成 宋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人宋香君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狀內未據聲請人三人於具狀人處簽章,無法確認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真意,故請補正之。(印章之形式應與印鑑證明相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