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李慧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錦玲 │高雄市第三│000000000000│114,800元│100年5月20日│AKA0000000│││││信用合作社│53││││││││營業部││││││├──┼──────┼─────┼──────┼────────┼───────┼──────┼───┤│002│ 蔣登祥 │板信商業銀│000000000000│72,700元│100年7月5日│DM0000000│││││行小港分行│37│││││├──┼──────┼─────┼──────┼────────┼───────┼──────┼───┤│003│ 徐淑芬 │國泰世華銀│000000000000│59,776元│100年5月1日│MC0000000│││││行鳳山分行││││││├──┼──────┼─────┼──────┼────────┼───────┼──────┼───┤│004│ 許麗華 │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45,700元│100年6月30日│AR0000000│││││業銀行 大昌 │││││││││分行││││││├──┼──────┼─────┼──────┼────────┼───────┼──────┼───┤│005│ 李雅萍 │高雄市田寮│00-00000-00│50,000元│100年8月1日│FA0000000│││││區農會││││││├──┼──────┼─────┼──────┼────────┼───────┼──────┼───┤│006│李雅萍│高雄市田寮│00-00000-00│50,000元│100年9月1日│FA0000000│││││區農會││││││├──┼──────┼─────┼──────┼────────┼───────┼──────┼───┤│007│李雅萍│高雄市田寮│00-00000-00│50,000元│100年10月1日│FA0000000│││││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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