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0號
原告甲○○
戊○○被告丙○○
乙○○丁○○右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丙○○、乙○○、丁○○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乙○○被訴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無罪,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被告丁○○亦另案經本院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顯然不合法,依照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