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三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郭美月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張玉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梁素琴 │安泰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參拾萬玖仟元│0000000│││││行│││││├─┼─────────┼─────────┼───────────┼────────┼────────┼──┤│2│ 彭進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壹拾參萬參仟參佰│0000000│││││城分行││元│││├─┼─────────┼─────────┼───────────┼────────┼────────┼──┤│3│ 莊尉 │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伍萬零捌佰元│0000000│││││行│││││├─┼─────────┼─────────┼───────────┼────────┼────────┼──┤│4│ 施萬能 │板橋市農會浮洲分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參萬貳仟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