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X0000000││壹│貳佰貳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