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乙○○因強盜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認其等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及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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