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六七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六冊第一五七頁第三二五號)。因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不符業務發展之需要,乃提請第四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淨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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