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4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1540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