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陳 李阿樓 陳奇龍 之.
陳進達 陳奇龍之承. 陳進安 陳奇龍之承.吳 陳瑞鶴 陳奇龍之. 陳春元 陳奇龍之承. 陳怡伶 陳奇龍之承.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陳李阿樓 、陳進達、陳進安、 吳陳瑞鶴 、陳春元、陳怡伶為原告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奇龍於民國94年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陳李阿樓、陳進達、陳進安、吳陳瑞鶴、陳春元、陳怡伶為原告陳奇龍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壽枝 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