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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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鈺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狀之陳述應與所提證物相符。查聲請人聲請狀事實理由欄陳稱本件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但所提不動產登記謄本係記載普通抵押權,何以故,請 陳明 之。
二、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之民國98年10月
28日所立借款契約)。何以本件擔保債權係98年10月28日之借款,然聲請狀卻陳稱相對人係於98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請 陳明之 。
五、提出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六、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七、提出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即本件應拍賣之不動產)。
八、提出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②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