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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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王秀英 王德旺 之承.
王振坤 王德旺之承. 王振乾 王德旺之承.陳 王寶月 王德旺之. 王寶猜 王德旺之承. 王寶春 王德旺之承. 王秋香 王德旺之承.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秀英、王振乾、王振坤、陳王寶月、王寶猜、王寶春、王秋香為原告王德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德旺於民國95年9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王秀英、王振乾、王振坤、陳王寶月、王寶猜、王寶春、王秋香為原告王德旺之繼承人,有原告 邱壽枝 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