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游禮炎 (即 游余 屘妹之繼承人)(101.4.4歿)
王德昇 (105.8.27歿) 簡其龍 (即 簡阿進 之繼承人)(103.2.10歿)上二人(生前委任)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
江肇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紀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必須原告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經法院判決後能獲得實現,其權利保護要件始無欠缺,而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據。若原告起訴時雖具備權利保護要件,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查:㈠原告游禮炎(即游 余屘妹 之繼承人)、簡其龍(即簡阿進之
繼承人)、王德昇等三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分別於101年4月4日、103年2月10日、105年8月27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㈡又查,原告游禮炎( 游余屘妹 之繼承人,於本案未曾委任代
理人)、簡其龍(簡阿進之繼承人,生前委任紀亙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二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游余屘妹、簡阿進之其他繼承人就本案訴訟均已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至原告王德昇(生前委任紀亙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繼承人則均已歿,並無繼承人。以上,有本院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各該戶籍謄本及本院歷次函文等在卷可參。
㈢茲審酌原告王德昇並無繼承人,而原告游禮炎、簡其龍雖有
繼承人,但均已拋棄繼承,且其等被繼承人游余屘妹、簡阿進之其他繼承人,就本案訴訟均已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足認上開原告三人於生前就本件訴訟原有之(系爭茶園放租契約)權利,均已無人可承繼,其等死後也無從履約或要求續訂租約,亦即,該原告三人生前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已無法藉由法院之判決而獲得實現,是核諸前開說明,上開原告三人之訴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註:原告簡其龍、王德昇生前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與被告訴訟代理人,均表示無意願為上開三人代墊費用以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均表示對於「無權利保護必要」無意見,詳參本院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附此敘明】。
三、據上,本件原告游禮炎、王德昇、簡其龍三人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林靜梅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