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告 簡清國 於民國.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簡清國於民國82年8月31日提起本件租佃爭議訴訟前即已死亡,有原告簡清國之除戶謄本乙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4第113頁),故原告簡清國於本件租佃爭議訴訟中自無當事人能力,無為當事人之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原告簡清國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