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28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謝家豐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李德麟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於本院99年11月8日準備期日當庭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4,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士傑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