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4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李玉華 被告 焦羅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
吳佩玲 律師被告 焦雲生
焦培深 張秀秀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