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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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聯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石柱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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