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刑補字第4號聲請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4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盧平聲請冤獄賠償,未附具裁判書正本,顯不符法定程式,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證明文件,逾期若未補正,即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