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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