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紀錄,且因傷害、加重強制
猥褻、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11號、100年
度易字第1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4月、3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7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3年4月27日凌晨0時18分許,騎
乘機車經過雲林縣○○鄉○○村○○路○號對面空地,見該
處有鐵犁1具(乙○所有),竟心生貪念,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竊盜故意而下手竊取之,得手後於同日上午8時
30分許轉售予不知情之二崙回收場負責人乙○謀(另為不起
訴處分)。嗣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及二崙回收場收受物品
登記表,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害人乙○、二崙回收場乙○謀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二崙回收場收受物品登記表。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及蒐證照片8張。
㈣、被告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之警察詢問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事
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8頁),其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此觀上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明,且被告於服刑完畢出監
後竟仍不思悔過遷善,企圖不勞而獲,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
之鐵犁1具以供變賣,足徵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
應予非難,惟考量本案所致被害人之財產上損害並非甚鉅,
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復兼衡被告自述:教育程
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本案係因為沒有
錢,所以竊取鐵犁換取現金花用等語(見警卷第1至2頁及
警察詢問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被告之犯罪手段尚屬
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提高為30倍)
虎尾簡易庭書記官官佳慧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