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清森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J027941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存根聯上,收受通
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 曾宏舟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莊清森無營業大貨車之駕駛執照,於民國99年11月1
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臺19線
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臺19線公路與四番地交岔路口
時,因未遵循交通號誌闖越紅燈遭警方攔停查獲,因恐無照
駕駛遭警查覺,竟冒用其先前同事「曾宏舟」之名義,基於
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在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
KAJ02794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上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曾宏舟」之署押1枚(因該
聯具有複寫功能,上開「曾宏舟」署押同時複寫於存根聯)
,藉以表示曾宏舟本人業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並交付予舉
發警員收執而據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曾宏舟本人及交通主
管機關處理交通違規事件之正確性。嗣曾宏舟於接獲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00年度交
聲字第83號交通事件裁定撤銷原處分,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上開汽車所有權人 郭國廷 、被害人曾宏舟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雲林縣警察局雲警交字第KAJ02794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之存根聯。
㈢、本院100年度交度交聲字第83號交通事件裁定。
㈣、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資料。
㈤、被告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之檢察官訊問筆錄。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
,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
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
,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
字第663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上開違規通知單之
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曾宏舟」之署押
後,復交回舉發警員處理而行使之,顯係表示由「曾宏舟」
出具領收通知聯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無營業大貨車之駕駛執照,即應避免駕駛營業
大貨車,竟無照駕駛營業大貨車上路且闖越紅燈,嗣經警攔
查後,又為逃避交通違規責任而冒用他人名義簽署上開違規
通知單,導致被冒用人曾宏舟遭到交通裁罰,幸於聲明異議
後經本院查明而撤銷原裁罰之處分,被告所為除有損曾宏舟
權利及妨害交通主管機關處理交通違規之正確性外,更無端
造成司法資源之耗損,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尚可,曾宏舟亦表示:因原處分已撤銷,故不對
被告提出告訴等語(見偵字第4561號卷第22頁),兼衡被告
先前有詐欺、侵占等刑事案件紀錄之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至6頁)
,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擔任送貨員、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如警察詢問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見內政部警
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之諭知:
查舉發通知單共有3聯,第1聯為通知聯(交違規人收執)
、第2聯為移送聯(移送監理機關)、第3聯為存根聯(舉
發單位存查),通知聯毋庸簽名,被告於上開違規通知單之
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曾宏舟」之署押,
同時複寫於存根聯上相同欄位,共偽造2枚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虎尾簡易庭書記官官佳慧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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